表7-2 WHO(1999)關于代謝綜合征的工作定義
基本要求:
糖調節受損或糖尿病
及(或)
胰島素抵抗(背景人群鉗夾試驗中葡萄糖攝取率下四分位數以下)
尚有下列2個或更多成分:
動脈壓增高≥140/90mmHg
血漿甘油三酯增高≥1.7mmol/L
及(或)
低HDL-C,男性<0.9 mmol/L(35 mg/dl), 女性<1.0 mmol/L(39 mg/dl),
向心性肥胖,即WHR男性>0.90,女性>0.85及(或)BMI>30kg/m2*
微量白蛋白尿≥20μg/min或白蛋白/肌酐≥30mg/g
|
*中國糖尿病學會建議暫用中國肥胖問題工作組建議的中國人診斷分割點:
超重:BMI≥24~≤27.9
肥胖:BMI≥28
向心性肥胖:腰圍,男≥85cm,女≥80cm
(二)NCEP-ATPⅢ(2001)
2001年美國“國家膽固醇教育計劃成人治療組(National Cholesterol Education Prongram-Adult Treatment Panel)”第三次報告就確認代謝綜合征的另一個標準。
僅就這兩個標準/定義可見:一致的意見是代謝綜合征應包括糖耐量異常、高血壓、血脂紊亂及肥胖;不一致的意見是對各項代謝異常的診斷分割點并不完全一致。誠如此兩個標準/定義的說明中所述,診斷標準尚待修訂及完善。兩個標準中的肥胖診斷分割點均不適用于中國人。中華醫學會糖尿病學分會建議采用WHO(1999)的代謝綜合征工作定義,但有兩點修正:①肥胖的診斷暫按中國肥胖問題工作組的中國人超重及肥胖建議的診斷分割點;②胰島素抵抗可采用中國人背景人群中穩態模式評估公式—HOMA-IR的下四分位數分割點來定義有無胰島素抵抗,但是不作為基本判定指標,僅用于資料積累以進一步判定此指標的應用價值(表7-3)。